“贪污500元获刑3年”,42年后检方撤诉 当事人:不能冤枉到死
红星新闻 2020-03-11 19:18
45年前,26岁的江西省莲花县革委办公室会计刘志发,被指控“伪造现场,假报失窃,私吞公款500余元”,最终一审以贪污罪获刑3年。
出狱一年后,江西省吉安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,因材料证据不足,撤销一审判决,发回重审。发回重审后的40年间,该案毫无进展。
直到2020年3月,莲花县人民法院立案重审;重审过程中,检方提出撤诉,认为犯罪事实并非刘志发所为。
案发45年后,已经71岁高龄的刘志发,终于重获了清白。
▲刘志发年轻时与现在的照片
“贪污公款539元1角6分”
1974年12月,莲花县革委办公室会计刘志发来到单位,发现办公桌抽屉的锁被撬开了,放在抽屉内的500余元公款不翼而飞。
刘志发回忆,此前数日,他从银行领来单位干部的工资款,发放大部分后,还剩下10余名干部未领取工资,他便将剩余的500余元用信封装好,放入现金箱中。
随后,公安机关介入调查。几个月后,1975年4月,警方将刘志发拘留,并于同年11月正式逮捕;警方认定,刘志发伪造现场,假报失窃款500.16元。
1978年1月,刘志发因贪污罪,被莲花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。
▲1978年元月,法院一审判处刘志发有期徒刑3年
“经审理查明……1973年以来,先后四次采取多记支出账,贪污公款63元3角。特别严重的是:1974年12月17日发案前,为了达到账目相符,竟不择手段,以烂卖烂,采取伪造现场,假报失窃,贪污公款539元1角6分,企图嫁祸于人。”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一审判决书显示。
一审判决后,刘志发提起上诉。上诉期内,刘志发刑满释放。
1979年10月3日,江西省吉安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,因现有材料证据不足,撤销莲花县法院的一审判决,发回重审。
▲1979年,二审法院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
发回重审40年后检方撤诉
刘志发说,收到二审法院“发回重审”的裁定后,他多次和原审法院沟通,但一直没有进展。
“找过很多部门,都没有结果,一直没有开庭重审。”刘志发说,直到1993年,他迫于生计,南下广东打工。2016年,刘志发回到莲花县,继续申诉。
当年的案件改变了他的命运。刘志发说,案发之前,他是县里的会计,是干部;案发之后,他丢掉了公职,靠打工挣钱。
“一直没有重审,也就一直没有还我清白。周围很多人都认为我犯了罪,不愿意和我接触。”刘志发说,有时他把“发回重审”的二审裁定拿给别人看,告诉别人自己在等待清白,但少有人能理解他。
▲如今的刘志发,已是一名古稀老人
40年后,刘志发已是一名年过古稀的老人。年纪越大,他的心愿变得越来越清晰:不能冤枉到死,不能到死还背着一个坏名声。
2020年3月4日,莲花县人民法院作出了《刑事裁定书》:吉安中院1979年10月3日将刘志发案发回重审,莲花县法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重审,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,同时通知莲花县人民检察院参加诉讼履行公诉职责;在审理过程中,莲花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4日以“犯罪事实并非刘志发所为”为由,提出撤回起诉。
莲花县人民法院准许了莲花县人民检察院的撤诉要求。
▲2020年3月,法院作出裁定,准许检方撤诉
收到法院的《刑事裁定书》后,刘志发认认真真看完,颤抖着签下名字。他说,对这个结果感到很满意,“我等了40年,终于等到了无罪的这一天。”
刘志发说,下一步,他将依法申请国家赔偿。